大学刑法课43(12/13)

自己答应找很多来干她的,在髮上和脸上採集到,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行猥亵或行为,阴道没有撕裂伤、全身没有红肿或受伤,是要怎幺告强制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处分书的表,她被我除了器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三次,其中更有一次被内后马上就当着许多外的面被教训一番;除了当众被欣赏裸体、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把浓灌进子宫的羞辱感,进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干的场景重複描述多次,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幺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感到大快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对方顶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处理的,刑法没有诈欺罪;汤智伟还巴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干一次5000还是10000?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高级!夜店迷姦王李宗瑞衰就衰在他把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酒醉时,也有趁机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愿意为他献身、和他做,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蛋,全是以诈术欺骗与他,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物吗?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1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已为给付而受赠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得请求受赠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强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出庭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物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b>刑法</b>315之1妨害秘密罪的,但是汤智伟身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15条之1,又称璩美凤条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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