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43(11/13)
官讯问完的两个星期后,毫无意外地,地检署的诉讼文件寄来了,我们几个都各有一份,因为我们都是共谋共同正犯。
检察官在里写道: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
朋友关係,并已论及婚嫁。
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并令告诉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智伟为李逸平,而使告诉
与汤智伟为
行为。
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误信为自己配偶而
罪,须行为
主观上有令被害
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意图;今李逸平为告诉
之男朋友,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
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
,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本事让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未婚夫,那与她
的行为就无罪,本条罚的是令
误以为为配偶。
至于<b>刑法</b>221条强制之成立,须行为
对于男
以强
、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
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
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相绳…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
,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不能再继续抽
。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
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
、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
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
之行为。
盖告诉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
陈湘宜为证。
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行为,自不该当趁机
罪之要件。
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
误认或诈欺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