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43(11/13)

官讯问完的两个星期后,毫无意外地,地检署的诉讼文件寄来了,我们几个都各有一份,因为我们都是共谋共同正犯。

检察官在里写道:被告李逸平与杨惠晴为男朋友关係,并已论及婚嫁。

被告李逸平施以诈术令杨惠晴陷于错误,并令告诉在黑暗中误信同案被告汤智伟为李逸平,而使告诉与汤智伟为行为。

刑法229条第一项以诈术使男误信为自己配偶而罪,须行为主观上有令被害误信自己为其配偶之意图;今李逸平为告诉之男朋友,其与汤智伟共谋以诈术令被害误信汤智伟为其男朋友而,尚难评价为误信为配偶之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有本事让生误以为你是她男朋友、未婚夫,那与她的行为就无罪,本条罚的是令误以为为配偶。

至于<b>刑法</b>221条强制之成立,须行为对于男以强、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为手段而为者,并不包含『诈术』等手段,故尚难认被告李逸平等之手段为强制罪之强制行为。

何况男往,一方误信另方财力而互许终生,乃道德之层面,非法律所能相绳…这一点,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身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体内,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拔出老二,不能再继续抽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配合地天衣无缝,汤智伟在故意透露真实身分之际也完成,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入强制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罪之部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之行为。

盖告诉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流,有录音及证陈湘宜为证。

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行为,自不该当趁机罪之要件。

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处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误认或诈欺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杨惠晴的部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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