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六)(10/12)

一个禽兽不如的家伙之外,几乎没有对她有非分之想。

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色心,我发誓那天晚上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色慾的成分,所以我坚持要立法加入一条义愤强制罪,不然某些掰美逍遥法外,不狠狠干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之恨呢?至于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却都不敢遂行兽慾,这就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处处显出和那种环境格格不入的气质,当然加害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强制罪和趁机罪的法条,刑法221条第一项:对于男以强、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5条第一项:对于男利用其、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咦?刑度一模一样耶,真是太了!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怪的事,刑法上规定的强制和趁机刑度是一模一样的,但大家也可以回家查查判决书,强制和趁机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老师告诉大家,通常强制判得比较重,强制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趁机却通常只判到3年以下,还常常有缓刑(注3)的桉例咧。

真的吗?听起来颇诡异,回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顺便把趁机界中的霸主─李宗瑞系列回味一下。

趁机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或嗑药后的形。

平时如果你睡到一半有侵你,你会马上惊醒,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而是强制,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局限在特种场所发生。

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承认,但老师认为他们心中都有先入为主的观念,就是:一、出入这类特种场所的本身就不是什幺良家,对名节、贞的重视程度没有一般那幺高,所以自己要负责。

二、在那种充满危险的地方还自己喝醉,不带几个男的朋友充做保镳去维护自己的安全,所以被侵的话自己要负责。

老师不怪他们有这样沙猪的想法,但是同学要自己清楚,既然连检察官、法官都这样想,等到被侵才走法律途径,不是已经先输一半了吗?当然如果你不重视自己的贞的话,去让侵一下,就可以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几十万,比去当援妹还好赚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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