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刑法课(二十二)(11/12)

酸的味道,臭不可闻。

不过他答非所问,已经完全忘记他侵姚雨葳的事了。

你刚刚强制了姚雨葳,还在她阴道里面喔。

老师面无表地叙述刚刚的况。

真的吗?我完全不记得!柯俊逸几乎要哭了出来,不知道是没有把这幺美好的回忆一辈子记得,还是因为愧疚感,毕竟他也知道幻想和实际做出来的后果差别。

他真的哭出来了,他主动走到姚雨葳的身边,单脚跪下拉着姚雨葳的手:班代,我喝醉了,原谅我。

看到柯俊逸诚心地哭着道歉,姚雨葳倒也没什幺愠色,还无可奈何地说:没关係,至少你表现还不差。

呵呵,果然灵芝的好坏决定在多醣体,男的好坏决定在海绵体。

柯俊逸长得还不错帅,刚刚也了快一百下才缴械,即使强制还体内生也没生气,我只能说帅真好。

刑法上有个难解的问题叫做『原因自由行为』,刚刚柯俊逸在清醒的『原因阶段』喝了酒导致酒醉,在进行强制的『结果阶段』因为失去对自己所做行为的意识,所以不具有责任,但是对无辜的第三者例如刚刚被强姦的姚雨葳总是说不过去,所以我国刑法有这样的规定,刑法第19条:第一项─行为时因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第二项─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第三项─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依第一项,柯俊逸行为不被处罚,但第三项又规定故意或过失自招则要罚,也就是以前被特别称为『自醉行为』的行为态样。

如果像柯俊逸完全不知道他喝醉酒会强生,当然没有责任,倘若他明知自己酒品不好喝醉酒会强姦还自己喝醉导致有被他强制得逞,那当然要论罪,因为在原因阶段他的意识是自由的,所以他后来的行为是可归责的。

但老师认为这里特别讨论酒醉时的责任是狗屁不通,行为时没有责任就是没有责任,怎幺可以因为他曾经在前一刻有责任,所以后面的行为就必须负责任?所以有些学者说这里是讨论罪责时,『责任与行为必须同时存在』的例外。

但刑法这种严苛的法律怎幺可以创设一个『例外』来入于罪?老师认为这边顶多只能以危险犯的概念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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